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421民初2156号
原告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邢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住梅河口市。
原告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3元(原告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