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民初1221号
原告**付,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付与被告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付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付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付),由**付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