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421民初2156号 原告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住梅河口市。 原告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3元(原告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