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02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松原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志全,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前郭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民终字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其拖欠工程款1209167.60元及利息;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其材料费13943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松原市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交叉执行申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民终16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