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4730号
原告:江苏驰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中笪里路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P84743K。
法定代表人:张利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众城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小街2号3-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952443316。
法定代表人:陈国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驰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众城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83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吉林省众城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