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红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白城市红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2065号
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红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办案应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立 审判员 胡文建 审判员 包玉龙
书记员 孟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