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2民初777号
原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口岸大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先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安,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森,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2,16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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