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2民初27号
原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口岸大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安,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森,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经管部副部长。
原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另行起诉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鹏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兰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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