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2402民初353号
原告:***,男,朝鲜族,住图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图们市。
负责人: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春,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孙先君。
被告:图们市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
负责人:李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图们市住建局)、被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市华源市政公司)、被告图们市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图们市消防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洙、被告图们市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春、被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先君、被告图们市消防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15727.11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5日8时47分许,原告在路过图们市东关宾馆对面南侧人行道时,踩到马葫芦盖,掉进了井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并昏迷过去,至今为止精神迷糊。在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865.00元、在医院购买药物花费1862.11元、皮上衣损失3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该井盖属于市政设施,图们市住建局作为市政设施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图们市华源市政公司去年维修过该人行道的彩砖和井盖,作为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有问题,应承担责任。该井盖下方为消防设施,图们市消防队具有管理责任。故要求图们市住建局承担赔偿责任,华源市政公司和图们市消防队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图们市住建局辩称:第一,案涉井盖既不是我单位建设的也不在我单位的管理范围内,我单位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应由井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该井盖是为了小区消防井建设由开发商建设的,如果开发商交付给了物业公司,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尚未移交,由开发商承担责任。第二,原告主张的皮上衣损失3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无法律依据,没有经过第三方权威部门鉴定,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原告没有提供案涉井盖由我单位所有并管理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建筑公司,2020年5月份,对人行道和彩砖破损部位进行修理和恢复。完工后,被告图们市住建局作为甲方和监理,进行验收。如果当时井盖有破损,会无法通过验收。原告坠入井内,到我们交工的时间已经有一年,人行道的彩砖及案涉井盖是由产权单位进行维护和日常保养,所以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图们市消防队辩称:本案为侵权赔偿纠纷,需要有侵权行为存在,我单位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一,案涉井盖建设与维护义务不属于我单位,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由地方财政安排建设和维护经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供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第二,虽然案涉井盖下为消防栓,但是该处消防栓没有供水,建成后我单位未使用过,井盖的松动不是我单位造成的。综上,原告要求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提供的证据:1.2021年3月25日图们市公安局向上边境派出所报警回执,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虽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但结合图们市向上派出所出具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点,故本院予以采信;2.案涉水井照片、原告衣着照片、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提供的2021年3月25日图们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吉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图们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虽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但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点,故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受伤情况照片,三被告对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因该照片为原告自行拍摄,无具体拍摄时间,无法认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4.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提供的图们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延边脑科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延边脑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三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因原告自认发生坠入井内事件之前,自身患有心脏、高血压、精神方面的疾病,并进行过治疗,现其未能提供证据佐证购买药物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图们市住建局提供的建设图纸,原告***及被告图们市消防队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提出异议,通过图纸无法看出案涉水井的具体位置,被告图们市住建局亦未对此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三)被告图们市消防队提供的图们市向上派出所出具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因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点,故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当事人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5日,原告***在图们市金融家苑小区外人行路上行走时,踩到一处消防水井井盖,坠入井内。***拨打110报警,图们市公安局向上边境派出所出警。当日,***通过救护车前往图们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嗣后,被告图们市住建局通知被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公司对案涉井盖进行维修和更换。庭审中,被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公司陈述,在更换和维修该井盖时,发现井圈有破损和开裂。庭审中,原告不要求对皮上衣的损失进行鉴定。庭审结束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在延边脑科医院购买药物714.59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位于城市市区内的消防水井,属于市政公用设施,图们市住建局作为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发现有破损、残缺或者其他妨碍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障碍,保持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关于被告图们市住建局提出该消防水井系小区开发商建设,自己无管理维护责任的抗辩,因案涉消防水井位于市区内的人行路上,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消防水井应归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管理维护,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故被告图们市住建局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公司、图们市消防队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对该消防水井具有管理责任或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各项主张的合理性,原告主张的在图们市人民医院治疗支付检查费及在药店购买碘伏的费用865.00元,被告图们市住建局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在图们市人民医院、延边脑科医院购买药物1147.52元,原告自认均是治疗心血管、精神疾病的药物,因原告发生坠入消防水井事件前便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及精神方面的疾病,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购买药物与本次事件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皮上衣损失3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6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00元,减半收取96.50元,由原告***负担71.50元,被告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宪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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