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汪民二初字第24号
原告管延君,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
被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管延君诉被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月24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延君撤回对被告图们市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4.00元,减半收取1272.00元,财产保全费1081.00元,共计2353.00元,由原告管延君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朴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