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221号
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22230764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天竺花苑**。
法定代表人:吕宏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洁,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菲,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8380378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寿明。
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牛文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