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303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苏州市昆山市,现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吴江区。
第三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