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303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苏州市昆山市,现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吴江区。 第三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