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7144号 申请人: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保全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保全人:**,女,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被保全人:***,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人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7419.2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7419.2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