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兴经贸有限公司诉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798号
原告:长春市城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3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街道办后集村砖窑小区楼下西邻。
负责人:史仍银。
被告: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胡同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长春市城兴经贸有限公司诉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城兴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0元减半收取5745元,由长春市城兴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