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延边鑫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32执保91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TYY299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103街坊6幢3单元30206室。
法定代表人:时从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延边鑫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74933343XE,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艾丹路715号10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7868383733,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白梅胡同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M8EH612,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街道水泊南路独山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吉林延边鑫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吉林延边鑫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2411.9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吉林延边鑫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52411.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