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执保572号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正大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68707272L,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北路10号一号公馆。
法定代表人:尹宜正,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7868383733,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白梅胡同2-5号。
被申请执行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ERYDM8M,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街道后集村砖窑小区楼下。
负责人:史仍银,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梁山县正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山县正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山县正大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