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5231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时从武,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吴来德,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66999.3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06020503071112812020000318)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66999.3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苑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