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4641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103街坊6幢3单元30206室

法定代表人:时从武,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被申请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爱丹路715号1009。

法定代表人:吴来德,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白梅胡同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来德,总经理。

被申请人:梁山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水泊街道水泊南路独山村西。

法定代表人:孙立冬,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王洪兴,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兴752411.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630063901054094508)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山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兴752411.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苑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