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执保100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申请人:***,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申请人:***,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7868383733,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ERYDM8M,住所地山东省**县水泊街道办后集村砖窑小区楼下西邻。 法定代表人:史仍银,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产,申请人以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单号为150201999900014937、保险标底54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鑫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5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