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妇幼保健院与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终4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妇幼保健院。住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王国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晓峰,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杰,吉林鼎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北京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白山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林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白山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市保健院)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建筑公司)、白山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6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晓峰、任成杰;被上诉人祥达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祥达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市保健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祥达建筑公司、祥达开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1.一审采信白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确定的工程款38441392元错误。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4号复函,其一,最高法院肯定了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其二,财政投资评定是对建设单位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一旦一方不依法按约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出现纠纷,将按合同法解决争议;其三,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故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工程造价,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的,施工单项工程造价远高于当地市场价值,所以,市保健院申请司法鉴定,而原审仅以市保健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施工的工程造价远高于市场价值为由,不允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立项时就认定涉案工程总投资5,005万元,白山市卫生局的请示文件中也明确工程项目引入民营资本3000万元,自筹2,500万元,而工程在祥达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后,工程造价达到1.12亿元,工程造价结论是依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对该结论市保健院不认可,故要求法院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实际的工程价格。(二)一审判决支付利息错误。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祥达建筑公司垫资,没有约定垫资有任何利息,履行合同也是按约定履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祥达建筑公司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祥达建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工程款数额及利息并无不当。市保健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被上诉人祥达开发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祥达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2014年7月18日双方签订的《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2.依法判令市保健院立即支付拖欠祥达建筑公司的工程款38,441,392元;3.依法判令市保健院承担拖欠祥达建筑公司工程款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利息分阶段计算,自2014年7月19起算;4.诉讼费用由市保健院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1月24日,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市保健院(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改扩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自筹2,502.5万元,向上争取资金2,502.5万元。

2011年3月25日,白山市卫生局向白山市政府作出《白山市卫生局关于利用民营资本改建市妇幼保健院的请示》。拟对白山市妇幼保健院改扩建,并将引入民营资本。白山市政府公文处理单中体现“请市卫计委按照上次会议精神,……原则不能变,可以双轨思路。我们向吴市长汇报。王树平8.7”。

2011年4月21日,市保健院(甲方)与祥达开发公司(乙方)签订《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院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扩大医院发展规模,根据国家公立医院改革相关政策要求,鼓励民营资本注入医疗机构,经市政府、市卫生局批准,现就双方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达成协议,一、乙方依据甲方设计规划要求,承担甲方从拆迁至新楼建成的所有工程任务。二、甲方扩建工程前期的相关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等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出资办理,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后有效。三、甲方扩建工程实际支出,在甲方资金注入之前,由乙方先行垫付。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影响甲方工程进展,工程进度为二年,如因乙方原因延缓工程进度,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四、甲方现有资产价值,由甲方出资,经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共同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五、甲方与乙方共同成立医院改扩建工程基建办公室,甲方有权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六、待工程验收结束,甲方正常投入使用后,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确定详细利润分配(或资金偿还)方案。前提是保证甲方原有体制不变情况下,与乙方进行合作。即:医院公益性不变、财政拨款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妇幼保健功能不变、职工收入标准不降低。

市保健院与祥达建筑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祥达建筑公司承建市保健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承包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合同价款及调整中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工程预付款”约定,市保健院向祥达建筑公司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为:施工合同审批三日市保健院向祥达建筑公司拨付年计划投资的15%,作为备料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为: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70%时,不再拨付工程款,并每月按比率抵扣备料款。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月初按计划的50%拨付。月末按实际完成量垫付。

祥达建筑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中标市保健院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一栏中体现“降低比率0.28%”。

2013年12月30日,由祥达建筑公司、市保健院及吉林省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四方参加形成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综合验收结论中体现,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

2014年7月18日,祥达建筑公司与市保健院签订《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主要内容为:为保障乙方承建的白山市妇幼保健院新楼顺利回迁,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同意甲方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回迁到白山市妇幼保健院新楼。二、甲方承诺:1.严格遵守2011年3月29日彭永林市长在市卫生局《关于利用民营资本改建市妇幼保健院的请求》上批示、2011年5月11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和2014年5月22日许继清副市长召集协调会确定的原则和办法,在完成对双方资产、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和评估后,选择适当时机,对妇幼保健院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另行议定。2.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即委派相关管理人员进驻甲方,按股份制模式参与甲方的财务、经营及行政管理,重大经营决策及支出由双方负责人商定。具体管理方式由双方另行协议。3.做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群众工作,确保改制顺利进行。三、乙方承诺:1.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按原设计要求完成各项工程收尾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及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2.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各项验收手续。四、双方约定:1.完成双方资产、资金投入的审计、评估后,原则上按照投资额度确定双方持股比例。在乙方投入资金额度大于甲方、且甲方要求控股的情况下,应对乙方实际持股超出部分的资金作为甲方欠款,由甲方要求控股的情况下,应对乙方实际持股超出部分的资金作为甲方欠款,由甲方制订还款计划,在三年之内以自有资金或分红资金偿还。2.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甲乙双方均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则执行,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推进双方协商解决。五、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力对妇幼保健院新楼进行封闭,待问题解决后重新启用。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所欠工程款进行冻结,待问题解决后重新确定还款事宜。六、纠纷处理:本协议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七、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5年8月6日,祥达开发公司、祥达建筑公司通过市保健院向市卫计委及白山市政府提交的《关于执行妇幼保健院项目合作协议保障祥达公司合法权益的请求》,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的《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约定“在完成对双方资产、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和评估后,选择适当的时机,对妇幼保健院进行股份制改造”;协议签字生效后,祥达公司“即委派相关管理人员进驻甲方,按股份制模式参与甲方的财务、经营及行政管理,重大经营决策及支出由双方负责人商定”;“完成双方资产、资金投入的审计、评估后,原则上按照投资额度确定双方持股比例。在乙方投入资金额度大于甲方、且甲方要求控股的情况下,应对乙方实际持股超出部分的资金作为甲方欠款,由甲方制订还款计划,在三年之内以自有资金或分红资金偿还”“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甲乙双方均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则执行”。据此协议,祥达公司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了市妇幼保健院于2014年X月X日顺利回迁。但是,妇幼保健院在回迁后并没有按协议执行:(1)对妇幼保健院进行股份制改造问题,祥达公司多次和妇幼保健院协调,但妇幼保健院至今没有拿出资产评估报告,股份制改造至今毫无发展。(2)祥达公司委派到妇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员,只能事后掌握财务支收情况,无法参与财务、经营及行政管理,成立妇幼保健院分院等所有重大决策也没有找祥达公司负责人商量而自行决定。(3)虽然祥达公司早已提供了工程量及资金支出明细,但妇幼保健院至今没有进行工程结算。(4)对借用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资金无任何还款计划。(5)不仅如此,妇幼保健院还把合作协议中“由乙方出资办理各项前期手续”说成“由乙方办理各项手续”把至今没能完成验收的责任归罪于我公司头上。由于市妇幼保健院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借款6,500多万元,导致祥达公司拖欠材料款、工人工资,许多在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公司面临生存困难。为此,祥达公司请求市政府及卫计委:(一)由于市妇幼保健院在股份制问题上毫无诚意,全院职工对实行股份制经营抵触情绪较大,祥达公司决定放弃入股市妇幼保健院的意见,请求市政府、市卫计委立即组成专门小组,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三年内还清工程欠款。(二)要求市妇幼保健院立即向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并按当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三)如市妇幼保健院在一个月内没有答复,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向法院起诉,并按照双方《回迁协议》中关于“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力对妇幼保健院新楼进行封闭,待问题解决后重新启用”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6年1月20日,白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结算审定表》,审定本案案涉工程价值81,606,672元。

2018年1月20日,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向市政府提交《关于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改扩建工程所欠工程款及借款申请偿还的请示》,主要内容为: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改、扩建工程,是市政府当年的重大民生项目之一。2011年至2014年,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批示,市妇幼保健院与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该项目建设合作协议。祥达公司认真履行合同,并如期完成了该项目建设,于2014年投入使用运营。工程经审定后,双方确认,保健院尚欠祥达公司工程款及借款5,655.8万元整。由于市妇幼保健院长期拖欠祥达公司工程款和借款,致使我公司无法支付各项材料及工人工资,已严重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导致祥达公司已无法正常运转,陷入困境,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特此请求市政府给予重视,尽快研究偿还市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所欠祥达公司工程款及借款5,655.8万元。

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26日,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向市政府提交《关于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改扩建工程所欠工程款及借款申请偿还的请示》主要内容为:通过研究协商,市保健院贷款2000万元,先归还祥达开发公司贷款、祥达建筑公司设备款及利息,剩余款作为祥达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依照工程审定额并与市保健院对账,市保健院尚欠祥达建筑公司工程款39,065,980元。

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向市保健院发出的《催告函》主要内容为:一、该项目的实施过程及祥达建筑公司、祥达开发公司的履约情况……。二、催告内容。鉴于市保健院怠于履行《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和《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约定义务,导致股份制合作遥遥无期,为此催告市保健院务必有2019年3月18日前履行合约并完成以下事项:1.取得吉林省卫健委关于同意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引进民营资本进行股份制合作的批复文件。2.取得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引进民营资本进行股份制合作的批复文件。3.取得白山市卫健委关于同意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引进民营资本进行股份制合作的批复文件。4.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由政府审计机关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白山市妇幼保健院2011年至2018年的资产审计和评估报告。三、如果市保健院在2019年3月18日前不能全部完成以上事项,将视为不能履行《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和《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1.自2019年3月19日起解除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与市保健院签署的《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和《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2.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将依法向司法机关主张合法权益,应支付祥达开发公司及祥达建筑公司全部工程款及自该工程竣工之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2019年3月13日,祥达建筑公司与市保健院盖章形成的《白山市妇幼保健院的情况说明》体现:市保健院工程于2011年8月6公开招标,建筑面积17409平方米,框架9层,中标价格降低比率0.28%。2011年8月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8月20日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工程于2014年竣工交付使用,2016年1月,经白山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工程造价为81,382,355元。其中地砖、大白的分期工程由市保健院直接对分包单位付款,此分项工程为7,068,943元,祥达建筑公司工程款为74313412元。截至2019年3月13日,经白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审定后并与市保健院对账,市保健院已付款35,872,020元,尚欠工程款38,441,392元。该《情况说明》由祥达建筑公司及市保健院盖章。同日,祥达建筑公司与市保健院形成的《财务对账单》载明拨款35,872,020元,财政评审结算金额74,313,412元,尚欠工程款38,441,392元。另载明:原财政评审金额为81,606,672元,后重新计算评审金额为81,382,355元。扣除甲方分包的地砖、大白等分项工程款7,068,943元,按财政评审结果祥达建筑公司的工程总计为74,313,412元。

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向市保健院发出的《关于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拖欠工程款事宜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一目前公司经营困境。……二关于利息问题。1.祥达开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主要是自筹、银行贷款两大途径,银行贷款是主要速效渠道,一般利率为年化6%左右浮动,因此资金占用是有成本的,所以市保健院拖欠工程款8年应支付资金利息。2.保健院工程已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保健院已通过新增诊疗面积取得了收益,而在保健院取得收益的同时,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却为其资金拖欠支付银行利息显失公平。因此保健院应承担工程款利息。三、市保健院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根据2019年2月17日发出的《催告函》,如果市保健院在2019年3月18日前不能全部完成以上事项,将视为不能履行《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和《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1.自2019年3月19日起解除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与市保健院签署的《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和《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2.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将依法向司法机关主张合法权益,应支付祥达开发公司及祥达建筑公司全部工程款及自该工程竣工之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另,2015年12月4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作出《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该文件规定:(二)……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三)合理规划设置。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员数、妇女儿童健康要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一审法院认为,祥达建筑公司与市保健院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时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在完成对双方资产、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和评估后,选择适当时机,对妇幼保健院进行股份制改造。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一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白山市现仅有一所妇幼保健机构,无法合作化私营,且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向市保健院发出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催告函》及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的《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拖欠工程款事宜处理意见》中提出,如市保健院在2019年3月18日前不能全部完成催告函中的相关事项,将视为不能履行《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和《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将根据法律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解除祥达建筑公司及祥达开发公司与市保健院签署的《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和《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此期间,双方当事人虽多次协商,但没能按照祥达建筑公司要求的取得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祥达建筑公司主张解除该协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解除的时间应为2019年3月19日。

关于是否给付施工款项及数额问题。因本案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备案,质量合格,祥达建筑公司与市保健院之间签订的《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的股份制合作关系终止,故祥达建筑公司因施工投入的工程款项,市保健院应予返还。关于工程施工款项数额问题。虽然市保健院主张对祥达建筑公司施工款项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确定祥达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款项数额,但是因祥达建筑公司与市保健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工程价款数额及确定工程价款的方式,且祥达建筑公司对于工程施工进行的投入是确定双方股份制合作持股比例依据,2019年3月13日,祥达建筑公司与市保健院盖章确认的《白山市妇幼保健院的情况说明》及《财务对账单》亦明确按照白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审定后的数额进行了对账,确定尚欠祥达建筑公司施工款项38,441,392元,市保健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白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审定结论确定的单项工程造价远远超过当地的市场价值,存在瑕疵,故法院对于市保健院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祥达建筑公司以白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结算审定表》、祥达建筑公司与市保健院盖章确认的《白山市妇幼保健院的情况说明》及《财务对账单》为依据,主张市保健院尚欠工程施工投入款项38,441,392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祥达建筑公司主张依法判令市保健院承担拖欠祥达建筑公司工程款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利率分阶段计算,自2014年7月19起算。本案中,祥达建筑公司为施工市保健院改扩建项目工程而投入的工程款数额,是确定双方股份制合作持股比例的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协的议》约定股份制合作的具体管理方式另行协议,股份制改造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另行议定,虽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一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白山市现仅有一所妇幼保健机构,无法合作化私营,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作事宜一直在协商,祥达建筑公司亦派员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进驻市保健院财务工作,在一审法院主持调解时,双方均表示尚可以继续合作,祥达建筑公司亦在《催告函》及《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拖欠工程款事宜处理意见》中提出由市保健院于2019年3月18日前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履行相关义务,所以,本案无法认定市保健院存在违约。并且,祥达建筑公司曾于2015年8月6日通过市保健院向市卫计委及白山市政府提交的《关于执行妇幼保健院项目合作协议保障祥达公司合法权益的请求》中提出由市保健院在“三年内还清工程欠款”,故祥达建筑公司的主张由市保健院承担《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解除之前、合作关系存续期间的工程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解除后,市保健院应当支付尚欠祥达建筑公司投入的工程款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市保健院应当承担协议解除时至全部付清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标准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一审判决:(一)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于2019年3月19日解除;(二)白山市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尚欠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入的工程款项38,441,392元;(三)白山市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尚欠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入工程款项38,441,392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有误,本案是否应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认;2.一审判决支付利息是否正确。

市保健院没有提出新证据,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存在异议。认为市保健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向法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于2014年5月19日向吉林通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评估,并支付4万元的评估费用,但在评估过程中祥达建筑公司考虑到工程造价的评估结果要求市保健院撤回该评估申请,市保健院认为双方属于合作关系,而并非单纯的建设施工关系,所以没有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予以考证。但时至今日双方合作不能,市保健院对涉案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所以要求进行造价鉴定。

祥达建筑公司质证认为,市保健院提出的鉴定费收据,不能证明涉及本案焦点问题的任何事实,双方当初虽然是以合作为框架签署协议,但并没有最终落实,而且有关工程款对账单发生在2019年3月,市保健院拿出2014年的收据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目的。

祥达建筑公司没有提出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误的问题。2011年4月21日,市保健院与祥达开发公司签订《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在此基础上,2011年8月10日市保健院与祥达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祥达建筑公司依约履行了市保健院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建设的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3年12月30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4年7月18日,祥达建筑公司与市保健院签订《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的协议》,约定在完成对双方资产、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和评估后,选择适当时机,对市保健院进行股份制改造。上述施工合同和回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时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上述合同内容上看,市保健院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利用民营资本对其建筑进行改扩建及装饰装修和安装,并对市保健院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约定。因2015年12月4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作出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一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白山市现仅有一所妇幼保健机构即市保健院,市保健院股份制改造成为不能,祥达建筑公司的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为此,市保健院理应依据双方的约定向祥达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016年1月20日,白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结算审定表》,审定本案案涉工程价值81606672元。市保健院作为政府投资的医疗机构,对其建设工程由政府财政部门委托进行审计是政府监督的职责,所形成的《工程结算审定表》应作为给付工程款的依据,且双方根据该《工程结算审定表》进一步进行了对账,形成《财务对账单》,《财务对账单》依据《工程结算审定表》的结论,扣除市保健院分包的部分分项工程款确定尚欠工程款数额,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市保健院对《工程结算审定表》、《财务对账单》不予认可的主张没有证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市保健院诉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支付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回迁协的议》解除后,双方约定的股份制合作不能实现,市保健院应向祥达建筑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项,且因祥达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投入,市保健院是直接的唯一受益人,理应向祥达建筑公司支付相关利息损失。一审判决支付利息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白山市妇幼保健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07.00元,由白山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大为

审 判 员 张 辉

审 判 员 任淑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磊鑫

书 记 员 张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