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民初130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86XXXXXXXX。
被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98号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86843586C。
法定代表人:**坤,经理。
原告***与被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