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621民初214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抚松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抚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与被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公司)、第三人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祥达公司支付工程款780,863.18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祥达公司与事务管理局签订施工合同承建抚松县政务大厅及综合楼的施工。2014年4月26日,***与祥达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书。***承包了抚松县政务大厅及综合楼的外网供热系统、自来水系统、室内换热站和供水设备等。包工包料,工程验收后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约定审计部门审定工程价格后结算工程款但祥达公司与事务管理局相互推诿,在工程竣工使用5年多也不履行审定程序,祥达公司仅支付10万元工程款,尚欠780,863.18元未付。 祥达公司辩称:与***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结算依据审计部门的审定额为准,双方对工程价款数额最终认定应由审计部门决定,故不同意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对工程价款结算是附条件的,在条件没有成就前,***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事务管理局辩称:1.祥达公司承建“抚松县政府新政务大厅及综合楼”,答辩人已拨付工程款92,324,376.00元。工程竣工后,答辩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财政局提交了《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务大厅及综合楼建筑工程造价评审的函》,请财政评审。由于祥达公司提供的评审材料不完整、不规范,导致评审结果至今也未完成。故造成“抚松县政府新政务大厅及综合楼”未能结算的责任在祥达公司;2.祥达公司是否拖欠及拖欠***多少工程款答辩人并不清楚,答辩人不应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原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甲方)与祥达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建设抚松县政务大厅及综合楼,建筑面积23000㎡。资金来源为乙方垫资。建设年限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工程款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总额以县财政局经建科审核决算为准等内容。2014年4月26日,祥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根据抚松县政府的要求,将外网供热系统及供水系统交给祥达公司施工管理,由政府选定施工队伍分包给***施工。施工内容包括外网的供热系统和自来水系统施工及室内的换热站及供水设备等。乙方包工包料,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施工资料及施工图由乙方负责编制后交给甲方,甲方负责交给建设单位存档。根据国家标准工程验收后保修2个采暖期,保修期内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结算方式根据(200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进行结算,依据审计部门的审定额为准,乙方只取工程的直接费加税金,其余部分由甲方计取和乙方无关;工程按照政府拨付工程款时相应支付乙方工程款。审定部门审定完决定工程价格后,结算全部工程款,扣除保修金5%,保修到期后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于2014年年底完成了全部案涉工程,抚松县政务大厅及综合楼于2017年4月投入使用。2016年8月17日,事务管理局向抚松财政局发出《关于政务大厅及综合楼建筑工程造价评审的函》载明“抚松县政务大厅及综合楼工程已竣工,现需对工程造价进行评审,工程总报价为94,564,677.00元,请财政评审”。2017年8月24日,事务管理局向祥达公司发出《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务大厅及综合楼工程评审的函》载明“贵公司承建的抚松县政府政务大厅及综合楼工程进行工程评审有一段时间了。评审期间,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抚松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多次与贵公司就评审相关事宜沟通,目前,主要问题是你方提供的评审材料不完整、不规范,贵公司多次按评审中心要求整改,还是不符合要求。近期抚松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多次联系我单位,要求近期完成这项工作,督促尽快上报评审材料。所以,请贵公司十个工作日内报审材料,我单位一同报给评审中心,以尽快结束这项工作。如逾期未报,引起的相关问题和后果由贵公司承担”。祥达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收到该函后始终未按评审中心的要求履行相关报送义务。因祥达公司提交的政务大厅及综合楼工程的评审材料不完整、不规范,评审中心至今无法对政务大厅及综合楼工程的工程量、造价等进行评审,也不能对案涉工程的造价单独评审。经***申请,本院委托中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2020年8月11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工程造价为560,048.00元。事务管理局通过财政账户转账和抚松社会保障局(垫付工人工资)等共付给祥达公司工程款92,324,376.00元。祥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万元,尚欠工程款460,048.00元(560,048.00元-100,00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2013年6月27日,撤销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成立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程建设合同》《承包协议书》《施工图纸》《报价单》《政务大厅供暖内外网(国标管件)明细》《政务大厅自来水外网(国标管件)明细》《关于政务大厅及综合楼建筑工程造价评审的函》《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务大厅及综合楼工程评审的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抚松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银行进账单、增值税发票、收据及当事人的当庭**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祥达公司与***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虽然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以审计部门的审定额为准,但事务管理局与祥达公司多次沟通,并向其发函通知按照评审中心的要求提供政务大厅及综合楼整个工程的相关评审材料,而祥达公司至今未提供完整、规范的评审材料;本院在委托司法鉴定前又向祥达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完整、规范的评审材料,但至中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后其也未提供。因祥达公司未提供政务大厅及综合楼整个工程完整、规范的相关评审材料,故抚松评审中心无法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评审,也无法对***承揽的部分工程进行评审。因此,本院依据***的申请,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评估,作出的鉴定意见工程造价560,048.00元即为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 综上,祥达公司承建了抚松县政府新政务大厅及综合楼,后又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了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施工,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无效。合同虽无效,但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2020年8月11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故利息应从2020年8月11日起计算,即以460,04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对祥达公司提出的“结算依据应审计部门的审定额为准,在条件没有成就前,***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等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工程款460,048.00元及利息(以460,04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8.00元,减半收取计5,804.00元、鉴定费12,000.00元,由原告***负担3,056.11元,被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4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