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吉24执恢9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图县安纺环保砖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9)第073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由本院穷尽措施,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吉24执74号执行裁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
2023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甲方)吉林省长白山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乙方)安图县安纺环保砖厂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如下:1.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160,000.00元执行款,甲方授权乙方支付到如下银行账户:开户姓名:***,开户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北支行,银行卡号:62318161457********;2.乙方出具价值30,000.00元《提砖票》冲抵30,000.00元执行款,该《提砖票》可以转让,任何单位或个人可持该《提砖票》到乙方处领取价值30,000.00元的砖,装车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费甲方承担,如乙方不能向持票人提供30,000.00元等价值的砖,乙方需向持票人支付30,000.00元转款。
2023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安图县安纺环保砖厂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案款人民币162,300.00元;并且也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提砖票》内容,已履行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砖款;且于2023年11月9日,已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680元。
2023年10月31日本院撤销针对被执行人安图县安纺环保砖厂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据此,通过本院的强制执行以及被执行人的自行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安图县安纺环保砖厂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予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9)第0738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