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电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借款合同纠纷驳回申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电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与春江街交汇处天力一品4/5幢8单元516。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新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华树成,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电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向院提交申请,申请法院驳回或撤销(2018)吉01执865号案件,事实理由为该案件执行依据即(2018)吉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正式送达,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已提出上诉,执行依据尚未生效,故申请法院驳回或撤销(2018)吉01执865号案件执行。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执行人吉林电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二、解除对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子君
代理审判员  聂 超
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