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民初1542号
原告:吉林电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义,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月,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华树成,院长。
原告吉林电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吉林电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电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其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