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执异1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华树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电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执行(2018)吉0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电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吉大一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大一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吉大一院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吉大一院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晶& # xB;
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
代理审判员 蒋 振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 天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