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煜雷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吉2426执503号
***、中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煜雷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 ***与中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煜雷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吉2426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煜雷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拖欠工资款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17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煜雷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8005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70元。2020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故安图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6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煜雷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6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