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煜雷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吉2426执501号
***: ***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煜雷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煜雷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支付***工资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煜雷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020年7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2005元,其中,交纳申请执行费80元,剩余案款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并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故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路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煜雷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2426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