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宏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毛城子镇许菜园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381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吉*省宏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毛城子镇许菜园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村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省宏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毛城子镇许菜园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2015)公民二初739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1、双方同意先给付66万元、以法院扣划方式进行、解冻剩余款项;2、本案剩余本息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3、申请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福
审判员曹巍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