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宏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春凯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吉0192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长春凯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凯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吉林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9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8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长春凯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人民币1118702.0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用人民币135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6日自动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3587.00元,2019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长春凯达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案款人民币221463.0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9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