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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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2190号
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全宅村南公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
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市区环城西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何克胜。
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1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晗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骆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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