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22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75573J,住所地江山市区环城西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玖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TTRU3N,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礼贤路5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玖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浙江玖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予以立案后合并审理。2023年12月14日,原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浙江玖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诉和反诉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浙江玖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浙江玖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浙江玖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