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1026执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环城西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7557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代理授权: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省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城南南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79699292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22)赣102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西省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向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管理局、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单位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卡、网络资金余额仅为少量,不宜扣划,本院已依法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宜黄县凤凰佳苑房产已出售21处,工抵房38处,且40套房产在宜黄农商银行、崇仁农商银行办理了抵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西省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罚款、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41082.93元,截至2022年11月2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41082.93元。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西省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