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环城西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7557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城丰乐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66479185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赣1026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9016.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