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772553665,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芒令村委会户岛村民小组芒广坝。
法定代表人:谭中芳,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化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46993,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道,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31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2799.00元,执行费用18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诗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根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