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3845号
原告:龚**,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兵,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石膏重庆綦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法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冕,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汤华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执平,湖北省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龚**诉被告泰山石膏重庆綦江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2022年7月7日,原告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2元,减半收取6476元,由原告龚**负担(已纳)。
审判员 王伟京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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