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綦江区扶欢镇汇源建材经营部与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59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綦江区扶欢汇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TB247X。
被执行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四望栗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46993。
申请执行人綦江区扶欢汇源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渝0110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綦江区扶欢汇源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款177161.8元及其他费用。
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文书,限被执行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在对被执行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调查过程中未查到有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59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渝0110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永鸿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刘利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庞 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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