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山石膏重庆綦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4446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16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诉讼代理人:刘华兵,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石膏重庆綦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东升村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460448872。
法定代表人:薛法珍,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保康路信达明珠花园A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46993。
法定代表人:汤华容,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山石膏重庆綦江有限公司、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雷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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