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5执保136号
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步德、缪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步德、缪金云名下价值4153023.39元的财产。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步德、缪金云名下价值4153023.3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松青
代书记员 卢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