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18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越众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南科大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469098.1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3469098.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04839.68元);2.判令南科大支付越众公司总包配合费2037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南科大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南科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越众公司支付工程款23469098.19元及利息(以23469098.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3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越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南科大未按判决指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0188.18元,由越众公司负担14637.93元,南科大负担155550.25元。越众公司已经预缴170188.18元,由一审法院向越众公司退回155550.25元。南科大应干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155550.25元,拒不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上诉人南科大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根据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修缮改造工程(原XX工业区部分)”所涉工程结算金额的评审结果来确定南科大应向越众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并依法改判;2.判令越众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越众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南科大二审期间提交了《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原XX工业区部分)施工合同及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配套设施提升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两项合同结算评审意见》(深财核函[2022]1号),载明评审结果为:该两项合同合计送审金额118,135,182.24元[其中:过渡校舍修缮改造工程(原XX工业区部分)施工合同送审造价107,235,000.00元,过渡校舍配套设施提升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送审造价10,900,182.24元]。经评审核定金额为117,341,546.71元,核减金额为793,635.53元。该意见同时说明以下情况:(一)该项目采用了“竣工图+现场签证”的方式进行结算,南方科技大学承诺竣工图所示内容均为学校确认事项。(二)根据南方科技大学说明,因施工单位不配合学校送审两项合同至该中心进行结算评审,部分签证单、工程量计算式等未提供,竣工图纸不完整。本次评审根据现有资料开展工作,采用了重点评审的方法。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修缮改造工程(原XX工业区部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签证单GD22011701号、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配套设施提升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中的给水工程签证单001号因未提供相关资料,本次评审未审核此部分内容,按照送审金额计入评审结果,涉及金额合计68,492.00元。本次送审资料及送审金额中无土建签证内容。
本院认为,对于涉案工程造价结算金额认定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涉案《施工合同》的约定解决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结算争议。根据涉案《施工合同》的约定,南方科技大学报给政府指定审查机构审查并最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的竣工结算金额应当是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金额。南方科技大学虽主张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要求,报审金额还应当符合项目概算金额限制,但该限制条件系约束发包方,在承包方未与发包方就此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南方科技大学要求按照其主张的概算限制金额报审,无相应合同依据。南方科技大学委托航建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书》根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竣工图+现场签证”方式,对涉案XX工程项目的造价审核金额确认为109,349,241.07元,但又因项目概算剩余资金限制(10723.5万元)将涉案XX工程项目以及配套一体化项目的审核结算造价确认为10723.5万元,该10723.5万元的结算造价审核意见对承包方越众集团没有法律约束力。南方科技大学二审提交的《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原XX工业区部分)施工合同及南方科技大学过渡校舍配套设施提升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两项合同结算评审意见》,因报审造价金额不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金额,故其评审结果亦不能作为涉案工程造价结算金额的认定依据。一审法院根据《结算审核书》系南方科技大学委托航建公司作出并且在另案中由南方科技大学作为证据确认提交的情况,以及越众集团认可《结算审核书》中关于涉案XX工程项目109,349,241.07元的造价审核意见的情况,最终按照该109,349,241.07元认定涉案XX工程项目的结算造价金额,相关裁判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南方科技大学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问题,因涉案工程造价报审工作迟延以及双方发生结算争议并不可归责于越众集团单方,一审法院酌定自2021年3月3日越众集团起诉之日计付工程款利息,裁判处理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亦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南方科技大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45.49元,由上诉人南方科技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