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59号招商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51580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0区新安一路3005号中怡名苑C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819R。 法定代表人:张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招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民终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30.1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0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41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账号为9550********的账户、开设在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840********的账户、开设在浙商银行深圳南山支行账号为5840********的账户,并划拨人民币9044.84元至本案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1××**、粤B0××**、粤B3××**、粤B5××**、粤B8××**、粤B9××**、粤B1××**、粤B2××**、粤B6××**、粤B7××**、粤B6××**、粤B6××**、粤B7××**、粤B2××**、粤BB××**、粤BD××**、粤BF8××**、粤BF8××**、粤BF8××**、粤BF9××**、粤BFA××**、粤BH××**、粤BM××**、粤BR××**、粤BS××**、粤BU××**、粤BU××**、粤BX××**、粤XXX**的车辆所有权,未实际扣押到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人民币3301000元及利息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2年11月18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