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233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0区新安一路3005号中怡名苑C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819R。
法定代表人:张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391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63775.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3910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3910号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