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市政工程公司

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灌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332号 原告: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肖八路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7830576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灌南县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469966849W,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园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灌南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 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智文 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