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1民初248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严圣德。
被告:***,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被告已支付原告全部劳动报酬,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7元,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6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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