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1302行初336号
原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白沙镇安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应诉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新沂,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盛公司)诉被告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宿迁人社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宿迁人社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建盛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申请撤回对宿迁人社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盛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施华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