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执3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506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2016)苏0703民初35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632号案件裁判生效后1年内,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本息合计15704432.08元等内容,而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632号案件经二审判决后于2019年3月11日生效,故本院(2016)苏0703民初350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尚未界满,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18条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