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3财保36号
申请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08002。
法定代表人宗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梧桐苑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08972115L。
法定代表人陈毓雯,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在连云港东方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工程款债权15949252.08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在连云港东方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工程款债权15949252.08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双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