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毓雯,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邹慧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民终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顾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