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迎宾大道**第****,组织机构代码:847446868。
法定代表人:陈香连。
被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96525。
法定代表人:应建仁。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4民初2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3814098元及违约金450万元,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1.7条的约定,扣除尚未到期的1.5%的质量保修金2015461.47元,现已到期的工程款41798636.53元及450万元违约金,于2020年4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扣除部分的质量保修金2015461.47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如被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权按工程款438140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39783175.06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2月28日起,2015461.47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5日起,2015461.47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5日起,均按月利率0.8%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扣除已履行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30435元,由被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并于2020年5月26日划拨到款5060151.83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号的不动产,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永康经济开发区××地块的不动产,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永康经济开发区××#楼××单元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坐落在永康市××幢××单元××室的不动产及附属设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P××**、浙G9××**、浙GL××**号汽车各一辆,尚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11月6日,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5060151.83元。被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组,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4执1357号案件的执行。
执 行 员 徐志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