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4460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鹏炜,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迎宾大道33号第2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香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麟枝,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色港湾九区37号。

法定代表人:应建仁。

诉讼代表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卢和平。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蓓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陈珩琍